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和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可以以楼(幢)为单位各推举一名业主代表作为工作人员,协助业主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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