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五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和印章刻制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五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和印章刻制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