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依法通过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补委员候选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从业主中产生: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可以采取以楼(幢)等为单位的方式推举一名以上候选人。产权属于单位的,可以由单位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补委员候选人。
业主大会筹备机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补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房号、政治面貌、职业类型等可以法定公开的基本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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