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表决事项。
电子投票视为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与书面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投票应当采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进行,并核实业主身份。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经公开统计和核实后,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表决结果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采用集体讨论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十五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电子投票视为业主真实意思表示,与书面投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投票应当采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进行,并核实业主身份。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经公开统计和核实后,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表决结果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采用集体讨论或者电子投票等方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十五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