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 职责:
(一)依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二)制定重大维修工程方案和紧急维修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三)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四)督促物业服务人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协助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一)依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二)制定重大维修工程方案和紧急维修方案,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三)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四)督促物业服务人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七)协助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