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 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为后期开发物业预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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