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工作职责、薪酬标准、经费来源等;
(二)对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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