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工作职责、薪酬标准、经费来源等;
(二)对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
(一)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工作职责、薪酬标准、经费来源等;
(二)对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的有关事项;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