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可分割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同一个建筑区划内被同一围墙围蔽成一个封闭区域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并且有市政道路、河道或者围墙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或者被同一围墙围蔽成一个封闭区域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并且有市政道路、河道或者围墙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五)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不可分割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同一个建筑区划内被同一围墙围蔽成一个封闭区域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并且有市政道路、河道或者围墙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或者被同一围墙围蔽成一个封闭区域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并且有市政道路、河道或者围墙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五)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