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收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合法范围内取得、使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信息资料。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