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召集,成员由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物业服务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出席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召集,成员由房地产、价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司法行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物业服务人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出席物业管理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