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市、县级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体系,以住宅小区、楼(幢)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实行属地管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员、信息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承接的网格事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员、信息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承接的网格事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