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保障物业服务人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编制物业服务标准,总结、交流物业服务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物业服务技术;
(三)建立行业规范,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四)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五)组织行业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从业纪律教育;
(六)组织物业服务项目评优工作;
(七)接受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提供物业相关专业服务工作;
(八)对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行业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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