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本市“网格化+信息化”“网格员+信息员”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业务指导和协助,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小组;
(四)组织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能按时完成换届的住宅小区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五)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六)监督公共收益收支公开情况;
(七)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八)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工作;
(九)根据需要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十)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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