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社区或者行政村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届中补选工作;
(四)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三)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届中补选工作;
(四)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五)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