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服务人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共有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
(五)办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申请招标、前期物业服务中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等备案;
(六)按照工作职责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七)协助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有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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