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有需要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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