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二)拟定或者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物业服务人管理信用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四)提供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指导和协调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
(二)拟定或者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和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物业服务人管理信用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等级评定体系;
(四)提供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
(五)指导和协调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