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公安、房地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
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商业配建停车场(库)、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并组织实施错时停车方案。
鼓励业主与住宅小区周边单位通过协商实现停车资源共享。鼓励住宅小区在增建、改建停车位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车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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