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节 共有物业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人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经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人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五)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
(六)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导致无法正常排水;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