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
(一)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绿地、道路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以及户外区域等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三)因公共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五)公共收益的孳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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