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共收益应当缴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共收益进行财务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负责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公示公共收益具体清单。
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程序、方法应当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暂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经审计的公共收益会计资料及款项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负责管理公共收益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公示公共收益具体清单。
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程序、方法应当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经业主依法表决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