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节 公共收益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临时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度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公共收益的,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开展业主公益活动;
(三)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津贴以及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
(四)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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