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