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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