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攻击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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