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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