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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