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公共收益,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数额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