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