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不办理查验、移交,或者拒绝、拖延办理项目交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