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别墅以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供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和业主协商物业服务收费时参考。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机制作为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及其调整机制时选择。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等,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基本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供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和业主协商物业服务收费时参考。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时,应当将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机制作为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及其调整机制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