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物业服务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解散或者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原物业服务人不愿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原物业服务人不愿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