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定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出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限制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实施网络接入或者改造;
(四)除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劝阻、不报告;
(六)协助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七)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
(八)违法违规收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一)指定业主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出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限制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实施网络接入或者改造;
(四)除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五)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不劝阻、不报告;
(六)协助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实施违法建设或者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
(七)将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他人承担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
(八)违法违规收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