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公序良俗以及当地习惯。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物业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防盗网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物业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防盗网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