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饲养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即时清除动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四)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攻击他人;
(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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