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专营单位。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专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