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节 物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三十日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