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和管理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