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阅读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阅读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民阅读调查评估制度,每年开展全民阅读状况和社会效果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以及阅读指数,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全民阅读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有公众参与的全民阅读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