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阅读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四章 阅读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可以综合考虑优质公共阅读服务供给引导、本地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给予资金补助:
(一)建设、维护和管理村(社区)全民阅读设施的;
(二)非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图书室等全民阅读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特色书报亭等城乡出版物发行网点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从事阅读推广服务的组织、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五)整理、创作、出版盲文出版物、大字体出版物、有声出版物等特殊阅读资源以及反映本地地域文化特色的出版物的;
(六)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益性全民阅读促进活动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资金补助使用过程、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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