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三条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大会根据自身条件和需求,设立服务本单位职工、业主的内部阅读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向公众开放。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建立互联互通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阅读资源共享和通借通还。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与公共图书馆联合建立互联互通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阅读资源共享和通借通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