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二条

温州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全民阅读设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体育、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展览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场所,设立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终端或者其他阅读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政府设立的公共场所应当利用自身设施和条件,引入实体书店或者开设公共阅读服务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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