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九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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