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06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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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住宅的处置,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隐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的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 第三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住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危险住宅安全应急处置,督... 第四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住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五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五条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破坏住宅承重结构。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住宅安全鉴定。在接到限期委托... 第六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六条 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鉴定后,认定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 第七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七条 住宅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告知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督促撤离住宅内人员,并报告本级... 第八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八条 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应当结合住宅实际状况,分类采取下列方式: (一)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 第九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 第十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