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六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六条 住宅安全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委托鉴定后,认定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认定不构成危险住宅的,鉴定费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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