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二条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的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规定所称危险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D级的住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