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绿化工作,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