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2-06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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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 第三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 第四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第五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城乡建... 第六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公布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良好城市绿化的权利,履行爱护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并向城...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温瑞塘河保护区内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一)温瑞塘河... 第十一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城乡规划执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 第十二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一)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工... 第十三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审定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统一安排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施工养护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养护管理单位办理绿地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良植物。 绿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清理绿化用地... 第十六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根据适宜性原则,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做好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 绿化树木受损、死亡、缺株... 第十九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 因树木生长影...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 (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化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街旁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河道绿地等。 第三十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