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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