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
(二)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
(四)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内洗涤;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
(二)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
(四)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五)在公园绿地内洗涤;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